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赡养费纠纷案件。1971年出生的谢某,还俗后因生活困难,向女儿小谢索要20万元赡养费,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目前并不存在确需接受赡养的实际需求,遂一审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为修佛抛家舍业,10年修行辗转多地
2010年2月,谢某因工作导致精神压力过大,从原工作单位某某院停薪留职,前往某某山修佛。2014年6月,谢某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与妻子办理离婚登记。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他将本应分得的一套99平方米、约225万元的住宅和50万元现金赠予当时17岁的女儿小谢,作为抚养费和补偿,还额外赠与前妻15万元,仅留少许财产继续修行。此后10年间,谢某辗转多地、四处流浪,最后甚至被迫在山洞内修佛,生活十分艰苦。
还俗后生活窘迫,向女儿索要赡养费
谢某称,自己因年迈已无劳动能力和工作技术,无法赚钱,生活困难,需要女儿给予赡养费。2023年6月,他因生活窘迫向女儿索要每个月1000元的赡养费,但女儿在一年半时间内对其不闻不问。2024年11月,谢某从父母和姐姐处获得了64万元,后用于投资股票,截至2025年4月,市值还剩55万元左右。目前,谢某在广州租房生活,每月房租1500元,生活支出约2000元,并无工作和收入。考虑到与前妻、女儿关系较差,无法保持日常联系,每月催促赡养费确有不便,所以期望女儿一次性支付20万元赡养费,并自愿放弃请求女儿支付其他赡养费的权利,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女儿拒绝支付,双方各执一词
被告小谢辩称,不同意原告谢某的诉讼请求。小谢表示,首先,父母离婚时处理的财产分割等事项与本案无关,属于父母之间协商财产处理的法律关系,同时是谢某作为父亲应当对自己履行的相应抚养义务。其次,赡养费支付的前提条件是被赡养人丧失劳动能力,本案中,谢某并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仅是因为其所谓的需要修行,所以未再继续工作。第三,自己于2021年开始工作,目前在上海的工作仅能维持基本生活,税前工资约一万元,去掉房租、生活费、衣食住行后所剩无几,不具备一次性支付20万元的能力。但考虑到原告系自己的父亲,虽然自己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被告要求的赡养费,但愿意在能力范围内每月给谢某一点生活补贴。然而,庭审后,小谢又提交书面情况说明,表示因谢某庭前庭后的恶语相向,自己不愿再按照调解阶段给出的方案按月支付赡养费,希望法院判决驳回谢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驳回,综合考量双方情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谢某是否有权要求小谢支付赡养费。一方面,结合谢某辞职前二十年的工作经历和辞职后的收入来源情况,谢某目前并不缺乏劳动能力,故其已无劳动能力和工作技术的主张,法院难以采信;另一方面,在谢某并无重大疾病和大额开支的情况下,其主张离婚时分得的存款已花费完毕的情况不符合生活常理。另外,结合谢某的生活现状,其存款状况尚能够满足其日常生活所需开支,谢某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如今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故对于谢某的主张,法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谢某目前的经济能力、生活水平和身体状况并不存在确需接受赡养的实际需求,另考虑到小谢的赡养能力,故对于谢某要求一次性支付20万元的赡养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并一审判决驳回谢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谢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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