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在上海地铁1号线的早高峰时段,小雅因身体不适蹲坐车厢,不料被摔倒的乘客砸伤,造成腰椎骨折并构成10级伤残。为此,小雅将地铁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7.3万余元。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地铁公司承担70%责任,需赔偿小雅15.6万余元。
事件经过:早高峰地铁上的意外
2024年7月,时年29岁的小雅在早高峰乘坐上海地铁1号线上班途中,因身体不适蹲在车厢内。当列车行经上海火车站时,发生晃动,乘客陆某摔倒并砸在了小雅身上,导致她晕厥。经医疗机构诊断,小雅为腰椎骨折、腰部损伤,后经鉴定评定构成10级伤残,休息期15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
双方主张:责任认定的交锋
小雅认为,事发于早高峰时段,地铁公司运行地铁不平稳,未控制客流,导致陆某及其他乘客无足够扶手支撑,且未对行为异常的陆某采取防护措施,也未对身体不适的自己进行救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向法院索赔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7.3万余元。而地铁公司辩称,本案中原告受伤系因自身重大过失所致,己方不存在违约。理由包括车辆未急刹车,仅正常行驶中轻微晃动,其他乘客未站立不稳或摔倒;小雅受伤因自身重大过失,蹲坐地上且未提供身体不适证据,陆某因未注意到蹲坐的小雅而被绊倒;地铁公司已完成救助义务,车辆到站后工作人员当即救助并呼叫120;此外,地铁公司没有义务对陆某采取防护措施,因其所患亨廷顿舞蹈症并非禁止出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的疾病,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责任的酌定划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担责,除非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本案争议焦点为小雅受伤是否因重大过失造成。从监控视频看,事发时为早高峰,车厢乘客多,列车未急刹但有晃动,小雅呈蹲坐状态。法院认为,小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蹲坐增加自身风险,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但结合车厢环境,其蹲坐行为未达到对自身安全严重不负责任程度,属一般过失。最终,法院酌定地铁公司承担70%的责任,小雅自担30%。经法院确认,小雅各项损失共计22.3万余元,地铁公司需按70%的比例赔偿15.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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