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上海学生袁先生以1800元/台的价格网购3台冻干机,商家却以标价少个零为由拒绝发货。袁先生多次投诉无果,淘宝平台还关闭订单并退款。2025年,袁先生将商家和淘宝告上法庭,然而一审败诉。对此判决不满,袁先生决定上诉。律师分析认为,法院从“重大误解”角度判案,买家若想胜诉需满足特定条件。
1800元/台下单冻干机,商家称价标错误拒发货
2023年4月,身为学生的袁先生因科研用途首次购买冷冻干燥机,因不了解市场价格,计划选择低价产品。4月21日晚8时许,袁先生向涉事商家咨询一款冻干机,商家告知最低售价7000元,袁先生认为价格过高。随后查看店铺另一款设备,商家回复售价18000元并发送产品实拍图。4月22日凌晨1时许,袁先生发现店铺内一款产品标价为1800元/台,遂下单3台,共计支付5400元,订单约定4月23日发货,且该商品封面与18000元设备实拍图一致。4月22日下午2时许,商家联系袁先生,询问“你是补差价7000块,给你发了个8500的设备?还是你直接退款?”袁先生未回应。4月23日至5月期间,袁先生多次催发货,商家明确表示1800元/台系标价笔误,少标一个零,实际售价18000元/台,要求袁先生补差价或退款,并强调“没有哪家冻干机会这么便宜出售”,袁先生始终未同意补差价,持续催发。
投诉后淘宝认定成立但未解决发货,还关闭订单退款
交易后至2025年1月,袁先生因商家未发货多次向淘宝平台投诉,淘宝平台均认定投诉成立,其中一笔订单因商家迟延发货72小时未揽件,平台扣除商家保证金100元赔付给袁先生,但未解决发货核心诉求。2025年1月,袁先生决定诉讼维权,向淘宝平台申请调取商家信息时,淘宝平台于1月20日自行关闭涉案3笔订单,并将5400元货款全额退还袁先生。平台给出的依据是《淘宝网超时规则说明》:“买家已付款,等待卖家发货,自付款之时起365天内卖家未点击“发货”的,交易自动关闭,淘宝通知支付机构退款给买家”。袁先生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自己未收到货物,订单不应被认定为“完成”,平台关闭订单的行为系阻挠其维权,但平台未变更处理结果。
法院一审驳回诉求,袁先生决定上诉
2025年上半年,袁先生正式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商家交付3台真空低温冷冻干燥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对交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袁先生认为买卖合同已成立生效,商家和淘宝不应拒绝发货、关闭订单。商家辩称标价是操作失误导致的重大笔误,袁先生恶意下单想不当得利。淘宝称关闭订单符合规则且无强制发货能力。2025年12月3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审理后,驳回袁先生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袁先生负担。袁先生表示与代理律师均不认可一审判决,已准备上诉。
律师解读:从“重大误解”判案,买家胜诉需满足条件
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祝入壁律师分析,法院从“重大误解”角度判案,买家购买前已知悉同类设备价格,却连续下单低价设备且不回应协商,不符合“善意相对人”地位。商家误标价格属“重大误解”,且已尽告知义务,不构成虚假宣传。平台依规则关闭订单、履行监督责任,不侵害买家权利。买家若想胜诉,需证明自身善意,即下单时不知标价错误且价格合理;及时合理沟通,在商家提出错误后积极协商;证明实际损失,提供因商家未发货造成损失的证据;针对平台诉请需有明确依据,证明平台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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