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3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然人余韩因在2019年6月25日至2024年8月16日期间操纵“博士眼镜”股票,被没收违法所得约5.11亿元,并处等额罚款,合计罚没超10亿元,同时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余韩曾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申辩,但未被证监会采纳。
余韩操纵股票的违法事实
2019年6月25日至2024年8月16日,余韩控制使用“陈某某”等67个账户交易“博士眼镜”股票。操纵期间共1252个交易日,账户组在837个交易日参与交易,累计竞价买入110,606,468股,金额2,109,994,422.84元,累计竞价卖出101,705,668股,金额2,153,634,223.91元。买入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10%的有181个交易日,超20%的有45个交易日。账户组还在212个交易日进行自买自卖,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10%的有12个交易日,最高达25.32%。经测算,余韩操纵“博士眼镜”违法所得为510,892,270.94元。
余韩的申辩与证监会的复核
余韩在陈述和申辩意见中提出,其不具备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操纵行为,实际控制账户组数量认定有误,且其行为未对股票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证监会复核后认为,在案证据证明余韩存在操纵主观意图,根据证据综合认定其控制使用67个证券账户,且其操纵行为对“博士眼镜”价量产生明显影响,股价从13.72元每股涨至37.81元每股,涨幅达175.58%,同期深证成指下跌9.36%,偏离184.94个百分点。余韩无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量罚适当,因此未采纳其陈述和申辩意见。
证监会的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余韩违法所得510,892,270.94元,并处以510,892,270.94元的罚款。同时,鉴于余韩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相关规定,对其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禁入期间不得在相关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等职务;还对其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禁入期间不得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挂牌的所有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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