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教育部2022年工作要点》提出“实施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强调积极发展“互联网+教育”,加快推进教育数字转型和智能升级,建设国家教育治理公共服务平台与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提出,加快一体化智能化教学、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
数字化平台是“互联网+教育”深度融合的产物,作为数字时代的重要标志和技术缩影,其在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创建了一种新型治理模式,并凭借其便捷高效的技术特性深嵌于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等实践活动中。这意味着职业教育数字化平台已成为职业教育数字化治理体系中的关键要素。
为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就需要对职业教育数字化平台进行系统性的整体治理。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职业教育数字化平台凭借技术优势逐渐获得合法性地位,甚至在特定情境下扮演着主导性角色,从而掌握了一定的资源和话语权,也不可避免地增加了诸多风险。毫无疑问,数字化平台已成为职业教育数字化转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当下对于职业教育数字化平台治理的研究远远滞后于现实发展,其风险及治理成为一个亟待研究的重要议题。
当前,学界关于职业教育数字化平台的研究虽然不够丰富,但也取得了一些成果,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关注数字化平台对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作用。例如,黄巨臣、霍胜君基于德国职业教育数字化平台建设的多重动因,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其在助推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与措施。二是探索了后疫情时代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数字化服务平台的建设模式。例如,沈菲、周兰等人指出后疫情时代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可走数字化服务平台建设模式,如数字化改革发展背景下的“云上博览”、后疫情时代的数字化服务平台等。三是开展职业教育数字化平台的资源配置研究。例如,王雪认为职业教育数字化资源平台应以专业为中心,结合课程开发和改革,依托开发的项目课程进行建设,从而为更多教师的教学工作提供切实指导。
上述成果均为本研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但目前研究仍主要集中在职业教育数字化平台的作用和建设路径上,对于平台在治理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关注不足。有鉴于此,本文将着重分析职业教育数字化平台治理风险类型样态、生成逻辑及应对策略,以期为职业教育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借鉴。
职业教育数字化平台治理风险的类型样态
数字化平台依托海量的教育资源和算法技术推动职业教育向智能化、场景化方向发展,其治理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职业教育数字化治理体系的有效性。随着数字技术应用的加深,职业教育数字化平台治理风险逐渐显现。而要对出现的风险有系统性认识,就需对风险的类型样态作出科学划分。
“理想类型”是马克斯·韦伯为应对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困境而提出的概念工具,它体现着韦伯所确立的诸多原则,包括价值关联、价值中立以及确保意义上与因果上的妥当。基于韦伯的理想类型,并结合现实情况,可将当前职业教育数字化平台的治理风险划分为以下类型:数字技术工具的误用、科层官僚管理脱嵌以及个人信息隐私泄露。
技术性风险:数字技术工具的误用
数字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和进步,又可能带来消极、负面的后果。职业教育数字化平台依托数字技术工具的应用,从加强自身治理能力出发,持续优化平台运行规则和环境,进而提高平台服务质量。然而,在平台治理过程中,往往容易出现对数字技术工具的误用,从而引发某些技术性风险。
职业教育数字技术工具的误用,是指在职业教育活动中,相关主体过度应用或不加甄别地使用某些教育教学和管理技术工具造成了消极或负面后果的行为活动。这种行为通常呈现出下列表现形式:一是在平台治理中过度使用数字技术,导致各种隐性的“数字形式主义”泛滥。
以智慧虚拟教研室的应用为例,作为一种在数字技术支持下深化新教改而产生的新教学形态,其致力于职业教育的师资建设、教学资源建设以及教学评价与管理;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这些虚拟教研室多被异化为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技术配置,演变成科层制体系中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是职业院校教学管理部门对职业院校教师实施监督管理的形式化工具。
例如,对教师是否使用虚拟教研室、使用次数、频率、时长进行严格的硬性规定等。
二是在平台治理中不当使用数字技术或智能设施,无法发挥其真实效果。虚拟仿真实训的使用便是如此,它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模拟真实环境和场景,同时实现学习者对某种技能或知识的虚拟操作和演练以及测试想法和研究的活动。
作为数字化赋能职业教育的有力抓手,教师通过虚拟仿真实训系统开展混合式教学、翻转课堂等新型教学模式,满足学生的个性化、差异化和自主学习需求。但事实上,职业院校教师应用虚拟仿真实训时存在重讲解、轻操作的情况,形式大于实质。此外,教师数字化素养能力的不足也制约了通过虚拟仿真实训进行教学的有效性,“叫好不叫座”现象时有发生。
权力性风险:科层官僚管理的脱嵌
科层制是指有正式的科层等级和规章制度的组织形式。韦伯认为科层制具有高稳定、高效率的优势,其作为社会的基本行政组织形式一直延续至今。当前,职业教育数字化平台运行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科层制结构的影响。作为政府部门组织的主要载体,科层制结构下的官僚管理模式在对职业教育领域的信息资源进行整合的同时,也承担着对各方主体的利益统合与管理决策的责任。这虽然使得职业教育数字化平台的治理趋向稳定、高效,但行政机构部门的不合理干预也会带来权力性风险。
一方面,从组织架构来看,职业教育数字化平台的治理并非以信息资源创造与扩散为逻辑,自下而上地形成多中心形态的组织体系;而是与职业院校的教学管理等事务一样,按照各方主体的职能权限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在这种有明确规定的职权体系中,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无疑处于权力的上层,决定课程资源建设的方向以及相关要求等,而职业院校和参与企业多是承担数字化平台模块下属的课程开发,如共同开发标准化课程、示范性课程以及拓展其他资源等。至于教师和学生,他们往往只能被动地使用这些数字化平台的功能,无法基于自身需求参与数字化平台的开发建设。
另一方面,从权责划分来看,职业教育数字化平台的治理已然形成了等级森严的管理体系,“直线职能型”的组织架构是其重要表现。不可否认,科层制的管理模式使职业教育数字化平台的运行更加稳定、高效,但其追求的“效率至上”也与建设目标背道而驰,即师生对职业教育信息资源的个性化、多样性需求难以通过单一的平台功能模块来满足。究其原因,科层官僚管理的“效率至上”“便捷管理”思维使职业教育数字化平台治理产生了权力性风险,走入脱嵌的“现代性后果”之中。
伦理性风险:个人信息隐私的泄露
数据是数字技术的关键要素,而使用者的年龄、性别、成绩等个人信息是职业教育数字化平台治理的依据之一。依托大数据等数字技术,数字化平台将教育对象的学习状态、意见情况等各种信息转化为数据要素,以此勾勒个人的数字画像,为学生提供更加科学的教育方案。但在职业教育数字化平台的治理过程中,数据的共享和个人隐私信息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存在一定程度的伦理性冲突。
一方面,职业教育数字化平台运营主体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一些职业院校自主开发或与第三方企业合作开发的数字化平台在学生首次登录、注册之时,明确提出若要使用该平台,需要提供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住址乃至父母的联系方式和工作岗位、职务等信息,甚至采集人脸图像,否则便无法使用相关功能。
并且大多数职业教育数字化平台并未说明收集使用者信息的目的和用途,也并未提供有效的个人信息安全投诉、举报渠道,这极易引发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另一方面,职业教育数字化平台运营主体违规使用个人信息。尤其是一些由企业负责管理的平台通过非正规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以获取相应利益。
例如,将用户使用平台时所产生的个人手机号、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隐私信息直接或者经统计加工后,提供给其他营利性机构和公司,以便他们掌握用户的基本信息以及相关需求偏好,精准推送相关服务广告信息。职业教育数字化平台由于诞生时间不长,平台运营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学生的个人信息如成绩、学籍、学历等只能集中存储在相应的数据库系统中,面临被篡改、窃取、盗用、泄露等可能威胁,给学生、教师、学校带来很大困扰。以上行为毫无疑问加剧了数字化平台治理的伦理性风险。
职业教育数字化平台治理风险的生成逻辑
当前,数字技术工具的误用、科层官僚管理的脱嵌、个人信息隐私的泄露会引发职业教育数字化平台技术、权力、伦理性质的风险。追根溯源,对数字手段的工具化应用会导致技术依赖,行政力量过度化干预极易形成权力宰制,而对保护规则的象征性执行则会产生制度失灵的风险。
技术依赖:数字手段工具化应用的风险逻辑
职业教育数字化平台治理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在于对数字技术频繁地简单化、工具化应用,人们对技术效用的依赖被无限放大。以教学资源的集成和在线教学与学习为主要功能,通过提升自身技术性能,数字化平台满足了用户群体的需求。
然而,平台具有的海量数据资源、算法公式以及更大规模的在线学习需求,大幅增加了平台资源的集聚效应和用户群体等利益主体的平台转换成本,也进一步强化了用户群体对平台及其相应技术的依附关系。具体而言:
一方面,现有职业教育数字化平台不同程度都建立了自评、分组、学生档案等技术性程序功能,有助于教师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但人们在习惯于使用这些便捷的数字工具后,多样的师生需求被简化为冰冷的数字及相应的应用程序和工具,甚至在实际运用数字化手段来处理职业教育事务和问题时往往不加甄别地使用。
例如,教师在通过平台备课时,通常会直接使用课程服务中心模块中自带的标准化课程,而非根据学生的个性化需求对课程内容和拓展资源进行编辑。也正因如此,数字手段和工具所附带的简约化治理功能被扩大和强化,在提高职业院校教师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导致教学活动产生技术依赖。
另一方面,平台会自动记录学生的线上学习、课堂互动、课后复习数据,由此计算出学生的知识掌握率、课堂互动率、教师响应率、线上活跃率等信息,但这种“流水线”的操作忽视了学生存在的差异性学习问题及个性化需求,教学工作中本应作为辅助性工具的数字化平台逐渐居于主导地位,从而削弱了教师与学生的主体性。当今时代,人们趋向于追求绩效,对于数字技术的崇拜加剧了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冲突。数字技术天然附带的工具理性缺乏教育的人文关怀,导致教育者的主体性消解。当教师完全依赖数字技术开展教学活动时,数字技术就被异化为“绝对力量”,影响了职业院校人才的培养成效。
权力宰制:行政力量过度化干预的风险逻辑
当前,为了进一步推动数字资源服务职业教育发展,数字化平台的治理场域中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职业院校和企业共同参与的治理方式。但在具体平台治理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等官方的强势介入和管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他主体的参与。这不仅使得企业、院校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屈于行政权力而相对式微,更会导致职业教育数字化平台徒有开放、交叉、融合之表,却缺乏“与其他因子磨合演化、内生发展的自然生命节律和自主创生力”。
一方面,行政主导下的治理方式削弱了其他主体地位。在职业教育领域,数字化平台作为“互联网+教育”的产物,其高度集聚的数字资源是实现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重要保障,特别是一些平台依靠财政经费支持为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型提供了重要支持。但随着行政主导的单一化治理模式逐渐形成,平台管理者以量化指标的方式对教师、学生和其他人员进行监管和考评,容易引发平台内部学术组织功能受损的风险。
另一方面,行政主导下的治理方式难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平台事务。传统的科层制官僚管理模式虽然在职业教育数字化平台建设之初发挥了重要作用,使其在短时间内建成一定规模并投入使用,但随着职业院校、企业等各类主体的参与,这种治理模式愈发显得“笨重”。传统的治理模式本身就存在着管理部门多、工作链条长、信息传递衰减等固有问题,行政力量的过度干预更加剧了上述问题的恶化。
如此,职业教育平台在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便无法满足平台参与主体的各类需求,数字化平台的管理人员和决策者则无法得到及时、全面、精准的数据支持,职业院校学生的认知结构、能力倾向和个性特征无法经由数据采集分析进行真实测评,构建以应用型技术技能人才核心素养为导向的教育测量与评价体系就更难以实现。
制度失灵:保护规则象征性执行的风险逻辑
虽然我国已经针对个人隐私保护颁布了相关法律规范,但在职业教育数字化平台的治理过程中,对保护规则的象征性执行未能真正起到防止个人隐私泄露的作用。
一方面,在平台首次注册或登录时,众多职业院校的学生、教师未花费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了解相关的隐私政策并做出恰当选择,在一些平台的有意或无意忽视下,对个人隐私的保护规则“形同虚设”。
首先,面对复杂冗长的同意授权协议,一些职业教育数字化平台往往会模糊隐私权界,甚至隐瞒所收集的个人信息的使用方式与途径,但这时大部分师生用户并没有完全理解这些协议就匆忙授权,对其可能产生的后果预料不足。其次,职业院校的学生、教师与平台之间存在数据处理知识上的“数据鸿沟”,令使用者无法进行有效判断。再次,即使职业教育数字化平台的用户有充分的理性进行“知情同意”,数据分析的外部性仍然会导致平台对数据的过度收集,造成用户的隐私受损。
另一方面,对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成本也让平台望而却步,处于对相关规则佯装不知或敷衍了事的状态。传统平台的个人信息由于碎片化的呈现方式,对其进行保护的投入成本并不高。
然而,随着职业教育数字化平台的兴起,面向学生、教师、社会公众提供的优质教育资源和信息、面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多维度数据挖掘和分析服务等功能集聚,由此产生的大量信息、数据需要进行分类处理,个人隐私需要被重新界定并给予保护。这一复杂的流程使得平台管理主体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资源,同时已获取的数据还涉及隐私保护与开放共享这一对矛盾关系的平衡与处理。可见,保护规则象征性执行反映出了制度的失灵,导致乃至加剧了职业教育数字化平台治理中的信息泄露风险。
职业教育数字化平台治理风险的应对策略
数字化平台是职业教育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抓手,支撑并引领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但在平台治理过程中,技术性、权力性、伦理性风险浮现,阻碍了其发展。基于此,需要采取针对性应对措施,以规范技术、规制权力、优化制度为解决之策,破除风险,提高职业教育的现代化治理能力和水平。
规范技术,平衡工具性使用与人本性内在需要
在谈及技术的使用时,哲学家芒福德认为,“它只是人类文化中的一个元素,它起的作用的好坏,取决于社会集团对其利用的好坏”。职业教育数字化平台治理需要建立完备的技术规范机制,辩证看待数字技术的作用,合理运用数字技术,防止工具理性僭越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其以人的内在需要为“体”,以数字技术的工具属性为“用”。虽然数字技术推动了职业教育平台的数字化转型,但平台帮助培养高质量技术技能型人才的根本目标并没有改变。因此,职业教育数字化平台治理应坚持“育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围绕“平台通、数据汇、资源全、决策智”的目标,着力构建以学习者为中心的全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生态系统。其建立技术规范机制。首先,明确技术工具适用的情境、范围及程序,防止其误用。人工智能技术在平台信息服务方面的应用,已经衍生出诸如职业院校师生的用户标签及数字化平台在线治理等新的应用形态。基于此,职业教育数字化平台的技术规范机制需要统筹把握这些新技术、新应用的适用范围,思考已有的技术工具是否需要重新明确其适用情境。其次,宏观上统筹整个职业教育数字化平台领域的技术活动,使职业教育与数字技术深度融合。通过研制“数据字典”“学分认定规则”等数据规范和资源标准,建立系统完善的职业教育数字化标准体系。同时,要着眼于技术与人本性需求的协调发展,健全平台各主体广泛参与机制,充分体现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办学特色。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回归“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促进技术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和谐共生。
规制权力,实现平台治理各主体多元协同参与
在职业教育场域中,数字化平台治理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多元主体有效。为此,要对行政权力的不合理干预进行适当规制,并构建多元主体深度参与的治理框架。首先,规制行政权力,实现权力上的让渡与共享。教育行政部门作为职业教育数字化平台的重要建设者和管理者,要负责数字化平台的统筹协调以及对各部门运行的程序性监督,要将自身的职能权力进行适当让渡,将一些数字化平台治理的事务性工作下放给职业院校、企业等其他主体。
例如,邀请职业院校和企业共同参与数字化平台的课程开发与教学资源建设,共同制定在线教育教学平台管理规范、平台数字教育资源出入库管理规章等。其次,构建开放透明的沟通平台,实现多元主体的平等互动。一方面,要突破职业教育数字化平台单一的行政主导治理模式,构建职业院校、政府、企业、公众共同参与治理的格局,进一步明确各参与者的职责权限和范围。另一方面,打通多方主体的参与渠道,让多元主体实质性参与数字化平台治理成为现实。职业教育数字化平台应成立由政府、企业、职业院校等多方主体构成的委员会,负责联系和协调利益相关者,有力推动各类主体深度参与平台的课程开发以及师资。